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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规范星级饭店收视行为的通知 闽旅发行〔2017〕73号
发布时间:2019/10/12 10:47:12     浏览量:8502     分享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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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旅发委(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发委:

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巩固发展广电网络宣传文化阵地的意见,为规范公共服务场所收视行为,发挥福建广播电视网络作为宣传福建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传播正能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督导本地区星级饭店严格遵守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其接入、传送的广播电视信号必须来源合法,不得使用未取得《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许可证》、《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许可证》的网络机顶盒进行视频信号传输;不得向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安装有线电视。

二、福建广播电视网络,作为宣传的主渠道,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平台,宣传福建及宾馆所在地的重要途径。各地要指导本地区星级饭店当将福建广播电视网络作为配套基本服务设施予以建设,并向消费者提供广播电视收视服务。要指导本地区星级饭店优先使用福建广播电视网络接收电视节目,实现除正常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外,还能将省、市、县级地方电视台节目接入传播,使驻店客人通过收听收看地方新闻节目,了解省内、市内及本地重大事件、资讯和政策宣传导向,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福建及其住宿地、宣传福建及其住宿地、提高福建对外知名度、美誉度。

三、各星级饭店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确保广播电视接入安全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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